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4-084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第四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同时为了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公司拟第四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 回购股份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
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回购专项贷款)
● 回购股份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回购股份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主体后续新增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 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
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 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导致董事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4) 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四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11/29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预计回购金额 5,000 万元~10,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包括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回购专项贷款)
回购价格上限 35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42.86 万股~285.71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31%~0.62%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同时为了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机会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转让完毕,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拟回购资金总 按回购价格上 占公司总
回购用途 额(万元) 限测算回购数 股本的比 回购实施期限
量(万股) 例(%)
自董事会审议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5,000.00~ 142.86~285.71 0.31~0.62 通过股份回购
或股权激励计划 10,000.00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拟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回购专项贷款)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5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有限售条件 223,777,585 48.28 225,206,157 48.59 226,634,727 48.90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 239,722,415 51.72 238,293,843 51.41 236,865,273 51.10
流通股份
股份总数 463,500,000 100.00 463,500,000 100.00 463,500,000 100.00
注:1、上述股权结构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回购计划实施的实际情况为准;
2、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500,167.98 万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97,188.06 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00%、2.52%,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均不存在直接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在本次回购期间,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无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新增增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则履行提前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发函确认,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之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主体后续新增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