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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89: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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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334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438.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1.00 元/份。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实强                  尹伟                  蔡翘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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