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26
第六章 总裁(总经理)、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33
第二节 监事会......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利润分配......36
第三节 内部审计......39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0
第一节 通知......40
第二节 公告......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4
第十二章 附 则......44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4007321639136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800,000 股,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dong Jiayua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邮政编码:514759。另
设经营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沙坪村;邮政编码:51474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6,238,02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裁(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下同)、
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实干、高效、创新;以质量赢市场、
以创新求发展。
公司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及时披露保护环境、保障产品安全、维护员工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
解铜箔);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电解铜箔);有色金属压延加工【PCB 用高纯铜箔;高纯铜箔(用于锂电池);铜压延加工;铜材;铜箔】;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技术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铜材);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铜丝);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铜丝);喷涂加工;真空镀膜加工(真空溅射镀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力测功电机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测功电机制造;电力行
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物业管理。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和出资方式等情况
如下:
股东(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或名称 (万股) (%)
广东嘉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5,678.34 51.00 净资产折股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3,118.63 28.01 净资产折股
赖仕昌 1,780.33 15.99 净资产折股
杨国立 334.02 3.00 净资产折股
李战华 222.68 2.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1,134 1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6,238,02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上市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