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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8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7

68838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旦微电”)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阅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次
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披露
了相关公告。

    2、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披
露了相关公告。

    3、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
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王频先生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度第二次 A 股类别
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 年 9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2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公司职能部门进行解答。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前述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 年 11 月 6 日,
公司披露了《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2021 年 12 月 6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893.40 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65 人,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8.00 元/股。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复旦微电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1、鉴于 1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资
格,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78 人调整为 565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预留部分。本次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
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前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同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日,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认为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所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日

    1、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授予日。

    2、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


    3、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

  5、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复旦微电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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