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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威尔:迪威尔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5-002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利先生计
划自 2024 年 7 月 16 日起 6 个月内,使用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拟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合计
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迪威尔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上述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186,126 股,占公司总股本 0.61%,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 14,100,037.49 元(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张利先生《关于增持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利先生。

    (二)增持前持股数量及比例:本次增持前,张利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3,49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76%,其中:李跃玲女士持有
公司股份 14,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5%;张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10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13%;张闻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控股股东南京迪威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50,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81%;南京南迪威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61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迪威尔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张利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自 2024 年 7 月 16 日起
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张利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
份 1,186,126 股,占公司总股本 0.61%,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 14,100,037.49 元(含交易费用),
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张利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86,1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1%;张利
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4,713,6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38% 。(其中张
利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张闻骋先生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归属公司 2021 年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30,000 股。)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在实施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未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除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