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4-007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 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 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 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10,00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99 元/股;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
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尚无明确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
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厦门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
一致行动人厦门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 3 个月无主动减持
计划,在未来 6 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尚无明确减持计划。若上述股东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
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
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根据《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宗坚先生向公
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内容为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 A 股流通股。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三)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拟回购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目的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例(%) (万元)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或 5,000.00-
200.08-400.16 0.60-1.19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股权激励 10,000.00
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4.99 元/股,该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A 股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
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
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上限进行测算(即按回
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4.99 元/股进行测算,回
购数量约为 400.16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19%)。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
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
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
211,461,179 63.03 215,462,780 64.23
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124,011,177 36.97 120,009,576 35.77
股
三、总股本 335,472,356 100.00 335,472,356 100.00
注:1、以上数据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上表本
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止 2024 年 1 月 17 日数据。
2、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
后续实施情况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下限进行测算(即按回
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4.99 元/股进行测算,回
购数量约为 200.08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0%)。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
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
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11,461,179 63.03 213,461,979 63.6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4,011,177 36.97 122,010,377 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