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李鹏、钟书鹏、邓廷、张威龙、朱袁正、南京道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翰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凌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六翼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山火炬开发区点亮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点亮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志芯集成电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财智创赢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 14 位股东持有的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鸥创芯”)95.75%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评估”)对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沃克森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沃克森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沃克森评估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其他中介机构、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凌鸥创芯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拟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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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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