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并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
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决定对《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司的副总经理(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 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系统集成 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
服务;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 务;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数据处理服务;广 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数据处理服务;广告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 制作;广告发布;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营销策刊出版单位);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营销策 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 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 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务);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纸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设备零售;纸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设 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备销售;办公室设备耗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 理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依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规定: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管部门不时规定的、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部门不时规定的、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其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新增(因章程条款增加,后续条款编号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