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6 证券简称:键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2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0]
1579 号文《关于同意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18 元,股款以
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617,7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
52,380,960.00 (不含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 49,416,000.00 元),扣除此承销费用
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565,319,040.00 元(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除上述承销费用外,本公司发生了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5,999,182.92 元(不含增值税)。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不含增值税承销费用
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2,284,817.08 元。
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
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0737 号《验资
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10,488,119.99 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10,488,119.99 元,本年
收到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 574,097.03 元,累计收到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 574,097.03 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55,405,017.04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 565,319,040.00
减:支付发行费用及增值税税金 (10,488,119.99)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574,097.03
募集资金专户期末余额 555,405,017.04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已经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投向变更以及管理和监督作了详细规定,并得到严格执行。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和三方监管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及 21 日分别与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科技园支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已经严格遵照制度及协议的约定执利润分配方案时均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维护。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专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期末余额(元) 存款方
式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 20000002995700035803056 150,159,912.64 活期
科技园支行(北京键凯)
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北 110906605010902 40,040,524.44 活期
京键凯)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101040160001235422 80,081,349.01 活期
分行(北京键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 20000002995700035913560 50,050,843.13 活期
支行(北京键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200268119200033910 235,072,387.82 活期
北京大兴支行(北京键凯)
合计 555,405,017.04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0年8月1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6,104,751.42元(不含增值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共计人民币13,736,584.01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0055号的鉴证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尚待置换。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的情况说明
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
投资相关产品。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总计人民币 5,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0年 12 月 31 日,超募资金尚未使用。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尚在投入过程中,不存在募集资金节余
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医用药用聚乙二醇高分子材料企业重点实验室与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及“聚乙二醇化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产业化与应用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辽宁键凯科技有限
公司。为了保障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和管理,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与《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辽宁键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5,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其中,1,500 万元用于医用药用聚乙二醇高分子材料企业重点实验室与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实施;3,500 万元用于聚乙二醇化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研发项目实施;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辽宁键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5,000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实施,该项资金全部用于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产业化与应用成果转化项目实施。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44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