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将采取由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的措施以稳定股价。
本次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7 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
经理沈鸣先生计划累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
额的 30%,其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累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
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价稳定措施之日起 90 日。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或因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上限等因素,导致出现增持
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该预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一届董事第十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则收盘价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自 2024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中 2024 年 4 月 1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收盘价均低于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59 元(除权除息
后);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收盘价均低于 2023 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23.38 元,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三、本次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方案
(一)本次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按以下顺序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
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告。公司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程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80%。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社会公众股回购后,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在公司公告后的三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且不超过 5,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股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20%。
由于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且控股股东未从公司取得上一年度现金分红,无法根据《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实施公司层面以及控股股东层面稳定股价措施,故公司将直接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即由符合《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二)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的具体内容
1、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占
序号 职 务 姓 名 直接持有公司 公司总股
股份数(股) 数的比例
(%)
1 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 沈锦良 17,370,855 10.8908
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
2 沈鸣 5,849,228 3.6672
总经理
3 董事、副总经理 李伟锋 1,981,570 1.2424
4 董事、副总经理 林刚 1,422,957 0.8921
5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张先林 572,460 0.3589
6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黄振东 0 0
7 财务总监 任国平 72,500 0.0455
2、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种类
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
(2)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
沈鸣先生计划累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30%,即合
计不低于人民币 76.31 万元,其余相关董事、副总经理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先林先生、任国平先生、黄振东先生计划累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
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20%,即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71.51 万元。
(3)增持股份的价格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即增持价格不超过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3.38 元/股。
(4)增持实施的期限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实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
价稳定措施之日起 90 日。
(5)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
四、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当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股价稳定方案可终止实施,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当公司不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3、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六、增持计划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可能再存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公司股份价格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上限等因素,导致出现增持计划延迟或无法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