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45 证券简称:博力威 公告编号:2022-009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东莞博力威
公司系由东莞博力威电池有限公司以 电池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
2019 年 8 月 20 日为变更基准日由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
昆仑鼎天投资有限公司、张志平、刘聪、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
珠海乔戈里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用代码为 91441900553613624W 的《营珠海博广聚力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 业执照》。
伙)、黎仕荣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东莞博力
威电池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
法承继。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553613624W 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同 第五条 公司住所:1、广东省东莞市东
沙新工业园 城街道同沙同欢路 6 号;2、广东省东
邮政编码:523127 莞市东城街道同辉路 2 号。
邮政编码:523127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绿色环保充电 零配件销售;模具销售;模具制造;橡电池及其配件、五金塑胶模具、电子元 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器件、电子产品、电动自行车(不在东 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莞地区销售)及汽车零配件、通讯网络 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批发业、零售业及货物、技术进 元器件批发;电动自行车销售;汽车零出口;工业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配件批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依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赁;机械设备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蓄电池租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