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3-057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4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 32,048,107 股,每股发行价格 94.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028,546,111.5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21,150,195.56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007,395,915.9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出具《西
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3XAAA3B0103)。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3 年 8 月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设立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的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025 0707 100,000.00
1 (资金性质:募集 司西安西工大支行 1019
资金专户)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6105 0174
2 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 0015 0000 45,000.00
行 1976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 6113 0107
术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78,000.00
3 (资金性质:募集 司西安朱雀大街支行 8013 0025
资金专户) 25522
4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4569 2010 21,891.412908
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西安友谊路支行 0100 186866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7201 0078
5 术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8011 0000 56,076.40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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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50707 101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1050174 0015 0000 197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1130107 8013 0025 2552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5692010 0100 18686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2010078 8011 0000 725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闫明、关天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