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2-068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一)监管措施及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2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内幕信息登记方面
你公司上市后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期间,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以下简称《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在对 2021 年三季报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档案中,无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意见,无监事会监督相关资料。在对 2020 年年报披露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未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督导人等进行登记。上述行为不符合《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你公司未对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方面
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部分收益凭证不能提供保本承诺,持有期限内不能提前兑付,与你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相关描述不一致,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财务规范方面
2021 年,你公司子公司个别销售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公司实际确认时点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在民用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描述中,仅介绍了离岸价(FOB)销售模式。但部分销售实际以出厂售价(EXW)模式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存在会计政策描述不完整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章(四)的相关规定。
2020 年你公司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未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以上财务不规范行为,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知情人登记制度》第十六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和积极整改。目前公司已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完善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