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23
第二节 董事会......26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一节 监事......32
第二节 监事会......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39
第一节 通知......39
第二节 公告......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 附则......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宁波均普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宁波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212MA283TNK3U。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年 1 月 1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
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707.07 万股,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在上交所科
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ingbo PIA Automation Holding Corp.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 99号 4 号楼,邮编:3150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828.2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
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及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1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万股) (万元)
1 均胜集团有限公司 56020.00 60.8112% 净资产 56020.00 2019年 12月 16 日
宁波韦伯企业管理
2 咨询合伙企业(有 16000.00 17.3684% 净资产 16000.00 2019年 12月 16 日
限合伙)
宁波博海瑞投资咨
3 询合伙企业(有限 3990.00 4.3313% 净资产 3990.00 2019年 12月 16 日
合伙)
宁波普鸣品鹏投资
4 咨询合伙企业(有 3990.00 4.3313% 净资产 3990.00 2019年 12月 16 日
限合伙)
海富长江成长股权
5 投资(湖北)合伙 3636.36 3.9474% 净资产 3636.36 2019年 12月 1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浚瀛实业发展
6 合伙企业(有限合 7272.73 7.8947% 净资产 7272.73 2019年 12月 16 日
伙)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万股) (万元)
江苏疌泉元禾璞华
7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212.12 1.3158% 净资产 1212.12 2019年 12月 16 日
(有限合伙)
合计 92121.21 100.00% - 92121.21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828.28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