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4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以现
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调整募投项目“1,000 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0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已完成本次
发行和证券登记,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德师报
(验)字(21)第 00348 号),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止,公司实际已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49 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47,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379,808,207.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67,191,792.45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公司将按照轻重缓急依次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额 预计募集资金投资额
1. 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 42,105.00 42,105.00
2. 年产 35,000 吨多晶硅项目 351,188.84 351,188.84
3. 补充流动资金 106,706.16 106,706.16
合计 500,000.00 500,000.00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拟由公司建设实施,建设地点为新疆石河子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内,项目总投资为 42,105.00 万元。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新疆石河子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内调整为包头市九原区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园区、实施主体由公司调整为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对“年产 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备注
内蒙古大全半导体有
年产 1,000 吨高纯半 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全半导体为内
导体材料项目 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全半导体”,最终 蒙大全的全资子
“内蒙大全”) 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 公司
准)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未来战略规划,基于公司在半导体硅片业务领域研发和制造的经验做出的重大决策。在满足高纯半导体材料下游用户验厂要求的同时,避免对现有光伏硅料产品质量的过度管理,减少公司不必要的生产成本。同时,亦可以优化公司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产业
布局和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调整 1,000 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上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分别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产业布局和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年产1,000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产业布局和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年产 1,000 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调整“年产 1,000 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产业布局和未来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具体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做出的必要调整,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