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2-047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进展及签署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增资进展情况
为顺利推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施,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投入金额的议案》与《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1,000 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调整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大全”),并向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全进行增资,用于内蒙古大全的“10 万吨/年高纯多晶硅项目”及募投项目“1,000 吨高纯半导
体材料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 月 4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投入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内蒙古大全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具体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近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 42,105.00 万元及理财产品收益、利息收入等
312.75 万元,合计 42,417.75 万元完成实缴出资 42,417.75 万元,并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与内蒙古大全、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包头市东河支行 155674571811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全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5月9日与中国银行包头市东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5674571811,截至 2022 年 5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42,417.75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1000 吨高纯半导体材料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玮 、 张志强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