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0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
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和对公司价值高度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期限
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用途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290,496,916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8.0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55.56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
民币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8.0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277.78 万
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的比例(%) 额(万元)
自公司董事会
用于员工持股计 277.78-555.56 0.96-1.91 5,000-10,000 审议通过回购
划或股权激励 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0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8.00 元/股进
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555.56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8.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277.78 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按照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330,567.5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1,352.70 万元,流动资产 141,395.63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0,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3.03%、4.73%、7.07%。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6.06%,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研发能力、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2023 年 1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
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新
增 3,663,003 股股份已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亚东及其控制的宁波长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直接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提议人金亚东先生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
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金亚东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4 年 2 月 2
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和对公司价值高度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除存在认购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外,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金亚东先生在本次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提议人承诺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