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3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
主要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认
持股比例如下: 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发起人)名称: 股东(发起人)名称:
2、方氏控股有限公司 2、方氏控股有限公司(Fangs Holdings
5、浙江永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伙) 5、浙江永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我国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指引允许的导致股份变动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时,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上通过。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保。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二)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及公司形式变更; 案作出决议;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及公司形式变更;
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产 30%的;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七)股权激励计划;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九)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集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