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7 证券简称:观典防务 公告编号:2022-006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237,5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同
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 3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875,500.00
元,转增股本 71,253,000 股。鉴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
由 237,510,000 股变更为 308,763,000 股,注册资本由 237,510,000 元变更为
308,763,000 元。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批上市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31 日批准,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发生变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第二条
… …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31 日
所批准,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 批准,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交易所上市。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3,751 万元人民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0,876.30 万元人
币。 民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751 万股,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876.30 万
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的,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十七)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前述第(三)项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