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泽璟制药 证券代码:688266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璟制药”、“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000.00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92.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4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1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泽璟制药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3.76 元/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
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归
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
满 24 个月后分二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公司归属系数如下表所示:
归属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业绩考核目标 C
安排 公司归属系数 100% 公司归属系数 80% 公司归属系数 60%
首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次 第 1、2021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1、2021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授 一 不低于 3 亿元; 不低于 2 亿元; 1、2021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予 个 2、2021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2、2021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不低于 1.5 亿元;
的 归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申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申 2、2021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限 属 请不少于 3 个; 请不少于 2 个; 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申
制 期 3、2021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3、2021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 请不少于 2 个。
性 理的 NDA/BLA(含新增适应 理的 NDA/BLA(含新增适应
症)不少于 2 项。 症)不少于 1 项。
股
票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 1、2021-2022 年度,公司累积 1、2021-2022 年度,公司累积 1、2021-2022 年度,公司累积
二 营业收入不低于 13 亿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8 亿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5.5 亿元;
个 2、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2、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2、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归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属 应症)申请不少于 7 个; 应症)申请不少于 5 个; 应症)申请不少于 4 个;
期 3、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3、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3、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3 项。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2 项。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2 项。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 1、2021-2023 年度,公司累积 1、2021-2023 年度,公司累积 1、2021-2023 年度,公司累积
三 营业收入不低于 26 亿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16 亿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12 亿元;
个 2、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2、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2、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归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属 应症)申请不少于 10 个; 应症)申请不少于 8 个; 应症)申请不少于 7 个;
期 3、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3、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3、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5 项。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4 项。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3 项。
预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留 1、2021-2022 年度,公司累积 1、2021-2022 年度,公司累积 1、2021-2022 年度,公司累积
授 第 营业收入不低于 13 亿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8 亿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5.5 亿元;
予 一 2、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2、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2、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的 个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限 归 应症)申请不少于 7 个; 应症)申请不少于 5 个; 应症)申请不少于 4 个;
制 属 3、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3、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3、2021-2022 年度,累积申报
性 期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股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3 项。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2 项。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2 项。
票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 1、2021-2023 年度,公司累积 1、2021-2023 年度,公司累积 1、2021-2023 年度,公司累积
二 营业收入不低于 26 亿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16 亿元; 营业收入不低于 12 亿元;
个 2、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2、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2、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归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并获得受理的IND(含新增适
属 应症)申请不少于 10 个; 应症)申请不少于 8 个; 应症)申请不少于 7 个;
期 3、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3、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3、2021-2023 年度,累积申报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并获得受理的 NDA/BLA(含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5 项。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4 项。 新增适应症)不少于 3 项。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泽璟制药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泽璟制药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