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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10-31

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就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解除限售后,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交易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填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拟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将其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告知函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安排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方可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要求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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