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
声明
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合集成”、“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61,351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006,135,157股的1.00% 。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8,055,216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9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00%;预留不超过2,006,135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1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39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4,096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9.7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含子公司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含董事会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人员。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07元/股(含预留授予)。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九、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及/或授权主体批准,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 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3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4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21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6
第十一章 限 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8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33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35
第十五章 附则......3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激励计划中具有如下含义:
晶合集成、本公司、公 指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
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含子
公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第三章 本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