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48 证券简称:南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5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范本对公司党委的相关要求,公司拟进一步完善现有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补充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的议案》、《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修订后的《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以及《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
上披露。
附:《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为更好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和促落实作用, 第四十二条 为更好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和保落实作用,明确提请股东大会
1 明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一般要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审议事项,一般要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
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2 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资格;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3 法规、规章及规则; 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 规定的其他条件。
立董事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4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 系;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子女;
员;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要负责人;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人员;
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定》中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形。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所称主要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时披露。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一款所称的“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
《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和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5 (一)重大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