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9 证券简称:航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到位的基本情况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6 号).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28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大信验字[2023]
第 32-00002 号),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49,999,996.00 元。
2023 年 4 月 26 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上述认购款
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 32-00003 号),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68,208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3.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6.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511,601.1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6,488,394.81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468,208.00 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143,020,186.81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 32-00003 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与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已在《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中披露,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25 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贵州航宇科技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金 8111001011900897875
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签约银行、中信证券就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分别设立了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001011900897875。截止 2023 年 5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146,999,996.08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良、魏宏敏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