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9 证券简称:航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3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或“航宇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璨云英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璨云英翼”)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
(代表“华能信托 元和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璨云英翼拟将其持有的 7,050,000 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 52.90 元/股
的价格转让给华能贵诚(代表“华能信托 元和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6%。
本次权益变动后,璨云英翼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9,479,015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914%;华能信托 元和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为 7,0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6%。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
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2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 5%以上股东璨云英翼的通知,璨云英翼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与华能贵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璨云英翼将其持有的 7,050,000
股公司股份以 52.9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华能贵诚(代表“华能信托 元和 6 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6%。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股比例
(股) (%) (股) (%)
璨云英翼 26,529,015 18.949 19,479,015 13.914
华能信托 元和6号集合资金信 0 0 7,050,000 5.036
托计划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企业名称 杭州璨云英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及经济
性质 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 958 号科创大楼 1 幢 301-01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9%、璨云(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构成 持股 1%
实缴出资 19,449.7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朱占军
经营期限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36 年 5 月 22 日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经营范围 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2、受让方管理人
企业名称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及经济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性质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 55 号贵州金融城 1 期商务区 10 号楼 23、
住所 24 层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67.92%、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主要股东构成 31.48%
注册资本 619,455.740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田军
经营期限 长期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
经营范围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
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
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
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
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
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特定目的
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股指
期货交易(基础类)业务(非以投机为目的);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华能贵诚是由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全国性信托金融机构,其控股权结构如下:
3、受让方
华能信托·元和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元和 6 号”)系华能贵
诚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计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成立,预期
存续期限为 18 个月,总规模预计不超过约为 38,000.00 万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首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后,元和 6号应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剩余转让价款在满足支付条件后分笔支付。元和 6 号初始募集规模预计为 3,000 万元,其中华能贵诚以自有资金认购2,900 万元,华能贵诚主动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认购 100 万元,募集资金均用于支付本次股份转让首笔转让价款。《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为元和 6 号后续追加募集的信托资金,募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华能贵诚自有资金、华能贵诚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如元和 6 号向华能贵诚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信托资金的,则该等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及合格投资者不包括持有航宇科技总股本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7 月 30 日,华能贵诚(代表“华能信托 元和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与璨云英翼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杭州璨云英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能信托·元和 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7,05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036%),以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2、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
2.1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一致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本协议
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7 月 29 日)上市公司股份收盘价的 80%,即人
民币 52.90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72,945,000 元(大写:叁亿柒仟贰佰玖拾肆万伍仟元整)。
2.2 受限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首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乙方应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首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被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3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3 受限于本协议所约定的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乙方应于本协议所约定的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被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21,490,420 元(大写:贰亿贰仟壹佰肆拾玖万零肆佰贰拾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4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后,乙方应于过户日后 7 个
工作日内,将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21,454,580 元(大写:壹亿贰仟壹佰肆拾伍万肆仟伍佰捌拾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3.1 本次股份转让以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作为首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3.1.1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如下资料:
(1)甲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2)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的证明文件;
(3)甲方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决议文件;
(4)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其他必要文件(如有);
(5)甲乙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上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且已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确认文件。
3.1.2 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协议项下任何违约行为;
3.1.3 未发生任何对甲方、标的股份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情况。
3.2 本次股份转让以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作为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3.2.1 甲乙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已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乙方已经被登记为上市公司股东并持有标的股份;
3.2.2 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协议项下任何违约行为;
3.2.3 未发生任何对甲方、标的股份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事项影响的情况。
4、标的股份的过户
4.1 自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首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甲乙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及登记结算公司所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一切必要证件、材料。
4.2 自过户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依法就标的股份享有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权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
风险及亏损。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截至过户日所对应的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及其他相关权益均由乙方享有。
5、承诺
5.1 为履行本协议,甲方应按照证监会、上交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签署、准备并提交应由甲方签署、准备并提交的全部文件。
5.2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配合上市公司办理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