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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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朱济赛,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陈邦羽,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郭卫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孙 捷,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
经查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
科或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上市。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为保荐机构,由海通证券、中航证券负责公司首发上市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海通证券委派朱济赛和陈邦羽、中航证券委派郭卫明和孙捷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济赛、陈邦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7 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郭卫明、孙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9 号)查明的事实,2023 年 8 月,海通证券、中航证券作为超卓航科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在开展募集资金核查时,发现超卓航科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真实、银行存款处于冻结
状态,未及时开展有效的调查和监督。2023 年 8 月 31 日,海通
证券、中航证券出具《2023 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称超卓航科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均不存在违规事项,未能真实、准确反映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中航证券在持续督导期内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1.5 条、第 3.1.6 条、第 3.2.1 条、第 3.2.2 条、第 3.2.6
条、第 3.2.12 条等有关规定。朱济赛、陈邦羽、郭卫明、孙捷作为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3.1.6 条、第
3.2.1 条、第 3.2.2 条、第 3.2.6 条、第 3.2.1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时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朱济赛、陈邦羽、郭卫明、孙捷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职责履
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