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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51 号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 2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9
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 30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0
二十二、结论意见 ...... 3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博睿数据、发行人、公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博睿有限 指 北京博睿宏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北京博睿宏远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上海贝睿 指 上海贝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注销
北京分公司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注销
上海分公司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武汉博睿 指 武汉市博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睿 指 博睿宏远(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元亨利汇 指 北京元亨利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佳合兴利 指 北京佳合兴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商基金 指 苏州苏商联合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资委 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兴业证券、保荐机构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
见书》(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51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
作报告》(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50 号)
《募集说明书》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0535 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0362 号)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
告》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百分比数据系四舍五入取得,存在计算误差。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债发字【2021】第 0151 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编报规则 12 号》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本所律师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事项不具备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引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文件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文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已按照《编报规则 12 号》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法性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