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7 证券简称:品高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软件产业基地软件路 17 号 G1栋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普通股股东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8,029,11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58,029,1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51.3280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1.328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海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5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汤茜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57,966,052 99.8913 62,567 0.1078 500 0.0009
2、 议案名称:《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57,966,052 99.8913 62,567 0.1078 500 0.0009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57,966,052 99.8913 62,567 0.1078 500 0.0009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57,966,052 99.8913 62,567 0.1078 500 0.0009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57,966,052 99.8913 62,567 0.1078 500 0.0009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修订<公 4,276 98.5466 62,56 1.4417 500 0.0117
司章程>的议案》 ,458 7
2 《关于增选公司 4,276 98.5466 62,56 1.4417 500 0.0117
第三届董事会非 ,458 7
独立董事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议案 1 和议案 2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对中小投资者投票单独计票;
2、议案 2 至议案 5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章小炎律师和莫婉榕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6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