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6 证券简称:威腾电气 公告编号:2023-055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奋发者一号”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电气”、“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600.00 万股的 1.2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600.00 万股的 1.0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600.00 万股的 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
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以 12.01 元/股的价格向 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6.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未归属。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以 11.8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4.1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目前尚未归属。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600.00 万股的 1.2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600.00 万股的1.0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600.00 万股的 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70.6250 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00.00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70.6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600.00 万股的 2.38%。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46 人,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1,095 人的 4.20%,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威腾电气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先生、蒋政达先生。蒋文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起到关键作用,本激励计划将蒋文功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蒋政达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蒋文功先生之子。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蒋政达先生现任子公司运营总监,在子公司的运营管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是公司重要的核心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帮助公司实现长远发展。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草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授出权益数量的 案公布日股本总
(万股) 比例 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蒋文功 董事长、核心技 中国
术人员 50.00 25.00% 0.32%
柴继涛 董事、总经理、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0.00 10.00% 0.13%
吴波 董事、董事会秘 中国
书、财务总监 15.00 7.50% 0.10%
耿昌金 副总经理 中国 15.00 7.50% 0.10%
韦习祥 副总经理 中国 3.00 1.50% 0.02%
朱建生 副总经理 中国 2.00 1.00% 0.01%
周金博 副总经理 中国 1.50 0.75% 0.01%
林立新 副总经理 中国 0.50 0.25% 0.003%
黄克锋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5.00 2.50% 0.03%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8.00 24.00% 0.31%
(37 人)
预留 40.00 20.00% 0.26%
合计 200.00 100.00% 1.28%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 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 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
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