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3-053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及《关于修订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无 第十三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一)项情形的,应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该款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款第(三)项、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按照依法
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
的,应当在 3 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
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 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组织、指使公司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实施财务造假、违规担保,不得通过资金占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益。
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金额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超过 3000 万元;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符合应当提交股东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符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提供担保除外)的交易行 大会审议标准(提供担保除外)的交易行
为; 为;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股计划;
并上市方案;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十九)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并上市方案;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九)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 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提供的担保; 30%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