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1 证券简称:前沿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0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8 月 24 日,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4,818,65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51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200,002.03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533,246.4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666,755.54 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20125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1 交通银行南京玄武支行 320006610013002502466 FB2001 研发项目中
期分析阶段项目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905285110210 FB2001 研发项目中
南京江宁支行 期分析阶段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FB2001研发项目中期分析阶段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账户不购买结算凭证,不办理单位结算卡,不开通除查询、银企对账以外的网上企业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支付功能,不开通代发、代扣、定期借记等其他被动支付类业务功能;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可提现,业务办理应通过乙方网点。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对账工作。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游、罗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甲方应凭乙方结算凭证,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每次或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作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FB2001研发项目中期分析阶段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游、罗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