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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16:气派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7

688216:气派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0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1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5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4.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376.7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554.28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822.4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6 月 17 日全部到位,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职业字[2021]33490 号的《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气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研发中心(扩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气派”),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气派开立了“研发中心(扩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储存专用账户,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广东气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 2021 年 7 月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6 日的储存余额
                                                                (万元)

 广东气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669174492837  研发中心(扩                0.00
          公司东莞石排支行                建)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9174492837,截至2021年7月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扩建)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期限_/__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锦雄、孙翊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乙、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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