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派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梁大钟先生在所持公司的部分股票协议转让成功后,将协议转让股份纳税后所得资金全额借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具体金额以公司最终与控股股东签署的协议为准),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另根据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再择机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该部份借款利率亦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梁大钟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51,1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梁大钟先生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也无需就本次借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本事项无需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梁大钟先生在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协议转让成功后,拟将协议转让所得资金净额借予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具体金额以公司最终与控股股东签署的协议为准),该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另根据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再择机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该部份借款利率亦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该借款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无需就本次借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梁大钟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51,1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梁大钟先生借款构成关联交易。但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也无需就本次借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故本次交易无需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一)关联关系说明
梁大钟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51,1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梁大钟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自然人基本信息
梁大钟先生,男,195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固体器件专业;1984年8月至1990年3月任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1990年3月至1997年11月在深圳电子市场从事业务工作;1997年11月至2008年11月任深圳市天光微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1年4月至2012年12月任天光集成执行董事、总经理;2006年11月至2013年6月任气派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5月至2022年9月任广东气派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任广东气派执行董事;2022年4月至今任东莞市芯源集成电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6月至2024年5
月任气派芯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4年5月至今任气派芯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7月至今任广东气派执行董事、总经理。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也不需要就本次借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提供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进行的,其有利于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提供所需的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提供借款事项,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也无需就本次借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不需要就本次借款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借款无需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交易已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公司也不需要就本次借款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