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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2-05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hippacking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平龙西路 250 号 1#厂房
30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股数 不超过 2,434 万股
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2,434 万股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不安排现有股东进行公开发售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734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新股提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43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最终发行数量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量和中国证
监会的最终核准文件为准。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的关联方梁晓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一次性转让。
除梁大钟、白瑛以外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施保球、林忠、文
正国、谭云烽、饶锡林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一次性转让。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招股说明书
1-1-2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监事赵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不足 1,000 股时,
可以一次性转让。
公司股东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
信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梁大钟、白瑛、施保球、赵红、
林忠、文正国、谭云烽、饶锡林分别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不足 1,000 股时,可以一次性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公开发售股份的影响,并认
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全文,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及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
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在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统称为“相关主体”)应协商确定启动本预案规定的及/或有关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届时要求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预案中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
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
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该等具体措施将在公司及/或相关主体按照
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依
法实施。
(1)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则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
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
                                               招股说明书
1-1-5
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触发控股股
东的自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
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
在上述任一情形下,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产,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
得的现金分红的50%,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且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获得有权
机构批准(如需要)之日起六个月。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A股
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
的100%。
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
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A股股票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在公司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前提下,公司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
交易日内制订回购公司A股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
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的回购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回购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拟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回购A股股票的方案将在履行内
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备案等手续(如需要)后六个月内实施。
上述回购方案生效后及回购期间,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
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如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则公司可以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票(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除外)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
                                               招股说明书
1-1-6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以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式稳
定公司股价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有增持义务
的董事和高管应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以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并以不低于各自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
的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