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2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相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定《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
下简称“本章程”)。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2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市场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项目
总监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总监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6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 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7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
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
利。在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
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8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供。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
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9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的合法权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侵害公司
业机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不得利用其控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制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谋取非法利益。 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
10 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或以明
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
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