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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86: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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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1-030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3 号)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 49,44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26.56 元/股,本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313,126,4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25,756,339.3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287,370,060.68 元。2021 年 7 月 5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21]5-6 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对公司、安信证券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102029029000055765、32250198625900000489、801018881152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溪、陈飞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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