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2-060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8 号)同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债券 15,500,00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00.00 元/张,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550,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119,339.6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34,880,660.38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5-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广大鑫盛精密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精密”)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上述银行和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对公司、鑫盛精密、国元证券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或“公司、鑫盛精密”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元证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102029029000057321、1102029029000057569、51415000001256、637149813、8018288806126、8112001011400689281、12461000000764301。该专户用于甲方“大型高端装备用核心精密零部件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束学岭、孙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