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0-036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
阳智能”)签署《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 2020-2021 年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公司 2021 年为明阳智能供应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 MySE5.X 系列轮毂、机舱弯头及偏航支座 100 台套;MySE6.X-8.X 系列轮毂、机舱弯头及偏航
支座 300 台套,根据采购合同中已确认的 MySE5.X 系列和 MySE6.X-8.X 系列的采
购数量及采购单价,合同金额为 69,301.41 万元(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2021 年,对 2020 年业绩不产生影响,对 2021 年及未来
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特别重大合同的议案》,已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审批框架内办理与本次交易的所有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后续补充协议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涵盖 MySE3.X 系列轮毂、机舱弯头数台套(具体数量双方于 2021
年 3 月份另行协商);MySE5.X 系列轮毂、机舱弯头及偏航支座 100 台套;
MySE6.X-8.X 系列轮毂、机舱弯头及偏航支座 300 台套。公司将为明阳智能提供产品、包装及运输、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售后服务及相应的技术培训。
因商业秘密及双方签署的合同保密条款约定,无法披露具体系列的报价情况。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4)注册资本:137972.2378 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2 日
(6)主要办公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 22 号
(7)主营业务:生产经营风力发电主机装备及相关电力电子产品;风电工程技术及风力发电相关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业务;高技术绿色电池(含太阳能电池)、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关键设备及相关工程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业务;风电场运营管理、技术咨询及运维服务;能源系统的开发;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新能源、分布式能源、储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管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
(8)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明阳智能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吴玲、张瑞
(9)合同对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指标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34,695,611,037.01
净资产 6,720,578,615.80
营业收入 10,493,157,033.56
净利润 661,334,195.69
(10)合同对方与本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合同对方的业务往来情况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明阳智能均为本公司前五大客户,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度 销售收入 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重
2019 年度 75,680,835.14 4.91%
2018 年度 79,530,307.36 5.34%
2017 年度 68,779,059.79 6.13%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甲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乙方: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金额
公司自 2021 年 1 月份至 2021 年 12 月份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 MySE5.X 系列轮毂、机舱弯头及偏航支座 100 台套;MySE6.X-8.X 系列轮毂、机舱弯头及偏航支座 300 台套;MySE3.X 系列轮毂及机舱弯头数台套待定(具体数量双方于 2021 年 3 月份另行协商)。
根据采购合同中已确认的MySE5.X系列和MySE6.X-8.X系列的采购数量及采购单价,合同金额为 69,301.41 万元(含税)。
MySE3.X 系列采购单价已确定,但该系列具体采购数量待定,金额目前无法确认。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安排
乙方与甲方签订采购订单,按期交付,产品甲方验收入库后,乙方按甲方要
28 日作为结算账期的起始日。结算帐期满 2 个月后,甲方与乙方结算合同/采购订单金额的 95%,支付方式为 6 个月银行承兑。付款将根据项目交货、服务进度进行支付交货款、验收款、质保金,支付方式:电汇。质保金为合同/采购订单金额的 5%。
(四)履行地点和方式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要求把产品发往甲方制定的生产基地或风场。甲方的生产基地包括但不限于:中山、天津、内蒙、新疆、云南、如东、吉林、锡盟、阳江、信阳等。
由乙方负责运输,运费与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履行期限
本合同适用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五)违约责任与赔偿
1.因乙方的产品延期(包括乙方产品有瑕疵等原因导致的无合格产品交付)交付造成甲方停工损失的,乙方应从交货期满或约定的交货日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据实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a、停产误工费 5000 元/日;b、另行采购的货物价差;c、业主追偿的违约赔偿责任等。
如乙方的迟延交货超过 30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书,则合同和(或)订单自甲方发出通知书之日起解除,且乙方应按前款约定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如因同样质量异常重复发生的,除赔偿甲方的损失除外,每次发生质量问题时,甲方追加总合同价值 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20%;如果追加的合同保证金超过合同金额的 20%(包括追加之前的原质保金额)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全部产品退货处理,因退货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甲乙双方未就质量问题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的所有货款,甲方已经下订单但未提货部分,甲方有权停止提货。
4.若乙方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批量质量问题的,不论产品是否出质保,甲方有权选择:a、对于乙方已交付甲方使用的产品,乙方必须采取免费维修、
更换等必要措施以满足甲方及甲方业主的要求,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b、甲方有权要求将乙方交付的全部产品退回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购入产品的原价格向甲方退还全部货款;对于剩余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货物,甲方有权不再购买,双方均同意终止履行。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向第三方采购相匹配产品的差价及因此导致增加的其他费用、对甲方业主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退货产生的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5.因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索赔。如乙方对甲方发出的索赔有异议的,须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索赔。
6.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当依照应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7.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总货款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八)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住所地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2021 年,对 2020 年业绩不产生影响,对 2021 年及未
来业绩预计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