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阿拉丁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16 号),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2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9.43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028.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585.48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443.0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年 10 月 22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627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账号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633889887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70010122002932023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 121937828510228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 3101040160001958732
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 03004291815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
为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专项账户(70010122002932023)予以销户,并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新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募集资金账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形。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和股东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