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20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新增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42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52,178 万股的 2.73%。其中,首次授予 1,172.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52,178 万股的 2.25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3%;预留 252.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52,178 万股的 0.4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7%。
本激励计划尚需经上级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根据审批情况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可能性。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参照《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42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2,178 万股的 2.73%。其中,首次授予 1,172.8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2,178 万股的 2.25%,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3%;预留252.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52,178万股的0.4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7%。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100 人,占公司员工总
人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418 人)不超过 7.05%,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纳入激励对象的上述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和技术迭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引领公
司的研发方向,带领公司成为国内工业机器人第一梯队企业。因此,本次激励计 划将该等人员列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 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对应岗位的关键 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 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 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外籍 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必要且合理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 的 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 票 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许礼进 中国 董事长 55 3.86% 0.11%
游玮 中国 董事、总经理兼 55 3.86% 0.11%
总工程师
董茂年 中国 副总经理 44 3.09% 0.08%
曾辉 中国 副总经理 48.4 3.40% 0.09%
贾昌荣 中国 副总经理 32 2.25% 0.06%
张帷 中国 副总经理 48.4 3.40% 0.09%
倪申来 中国 副总经理 26.4 1.85% 0.05%
王富康 中国 副总经理 48.4 3.40% 0.09%
樊莉娟 中国 副总经理 48.4 3.40% 0.09%
副总经理、财务
康斌 中国 总监、董事会秘 52.8 3.71% 0.10%
书
冯海生 中国 主管工程师 3.6 0.25% 0.01%
党进 中国 研发总监 23.76 1.67% 0.05%
小计 486 .16 34.12% 0. 9 3%
二、外籍员工
Sun Jun 加拿大 采购总监 30 2.11% 0.06%
小计 30 2.11% 0. 0 6%
三、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不超过 87 656 .64 46.08% 1. 2 6%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1 72.80 82.30% 2. 2 5%
四、预留部分 252 .20 17.70% 0. 4 8%
合计 1,4 25.00 100% 2. 7 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根据业绩目标确定情况, 不高于授予时参考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及本公司岗位薪酬体系等因素合理确定权 益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