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156 科创 路德环境


首页 公告 688156: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25日)

688156: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25日)

公告日期:2021-11-26

688156: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25日) PDF查看PDF原文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2、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7)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一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