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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48:芳源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5

688148:芳源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等的相关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广东芳源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8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7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28,74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508,740,000.00 元,公司
股份总数由 428,740,000 股变更为 508,740,000 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因上市而导致
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实际情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系江门市芳源环境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按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系江门市芳源环境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按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广东
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Fa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广东
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Fangyuan
Environment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伍亿零捌佰柒拾肆万元(¥508,740,000.00)。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大写):【】。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大写):【】
股,其他种类股:零(0)股。公司可依法发
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大写):伍
亿零捌佰柒拾肆万(508,740,000.00)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大写):伍亿零
捌佰柒拾肆万(508,740,000.00)股,其他种
类股:零(0)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
优先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30%);
(五) 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5000 万)
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六) 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
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
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
值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百分
之五十(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0%),且超过五千万(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50%)以上,且超过五百万(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
以上,且超过五百万(500 万)元。
前款规定的“交易”,包括公司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括在内)、贷款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下同)占公
司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下同)的百分之五十(50%)以
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
十(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50%),且超过五千万(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50%)以上,且超过五百万(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以
上,且超过五百万(500 万)元。
前款规定的“交易”,包括公司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
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2/3)以上通过。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为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
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上述审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
参照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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