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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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涵义:
微导纳米/公司 指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 指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
事项的法律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 指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
限制性股票 指 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获得由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办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4 号文》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江苏微导纳
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30126-0003 号
致: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义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并确认。
5.本所承办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承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全部事实及材料,并且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及任何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8.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履行程序如下:
(一)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
核,并发表《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三)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
年 3 月 14 日,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
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
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
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
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江苏微导
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拟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 0 股表决权。
(六)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