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修订前 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
第十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 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 治企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充分考虑公司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 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
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绕生产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公司要 经营开展工作。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党组织 第二章 党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设书记
1 名,其他党组织委员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设书记
党组织书记由 2 人分别担任,其他党员班子 1 名,其他党组织委员成员若干名。同时,
成员一般任委员。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 根据有关规定,设纪律检查委员 1 名。
纪律检查委员 1 名。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许可
第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许可 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需经批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需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新材料技术技术推广;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新材料技术 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材料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 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
经营活动)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 活动)
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
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9,411,765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9,411,765
股,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均为境内人民币
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的股份。
/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