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海通证券”)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1 年 5月 10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0〕50 号)等规定,本公司就发行人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1 年 5 月 10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
称“会后事项期间”)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 2021 年上半年业绩情况相关说明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 1-6 月,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652.63 万元,较上年同期-15,269.96 万元增加 7,617.33 万元。行业景气度上升,公司各种尺寸、特别是300mm半导体硅片销量增加带动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的进一步下降系公司2021年上半年亏损幅度较去年同期明显降低的主要原因。
发行人在《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说明书》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等章节对发行人尚未盈利的风险进行了提示。
发行人 2021 年上半年未实现盈利,对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关于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核查
会后事项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分别为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9 月 7 日,海通证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
立案字 0152021022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152021061 号),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2021年 10 月 14 日,海通证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 号),重庆证监局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作出以下决定:“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100 万元,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与上述保荐机构被立案调查事项无关,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签字人员与被立案调查事项无关。该等立案事项不影响海通证券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人员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作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裁、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及其并列第一大股东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9.自发行人通过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后,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20.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完成上市日期间,如发行人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本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发行人自通过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1年 5 月 10 日)后至本承诺函出具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博文 曹岳承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