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生物”、“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 号)、《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 施细则》(上证发〔2018〕40 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上证发〔2018〕41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及《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9〕149号)等相 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发 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 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战略配售在民生证券处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https://ipo.uap.sse.com.cn/ipo)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详见“二、战略配售”。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初步询价时间: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T-3
日)的 9:30-15:00。
4、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600 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5.11%。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网下 IPO 申购平台填报 2021 年 5 月 12 日( 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应在 2021 年 5 月 18 日( T-4 日)中午
12:00 前 通 过 民 生 证 券 科 创 板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https://kcbtzz.mszq.com)在线提交资产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有权拒 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成都 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以 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 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注意一:投资者须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证明材料。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 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
工作日(2021 年 5 月 12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
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
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T-8 日)(加盖公司公章)。如出
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 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 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特别注意二: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 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在现有的资产规模承诺 中新增关于审慎报价的相关承诺。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前 , 投 资 者 须 在 上 交 所 网 下 IPO 申 购 平 台
(https://ipo.uap.sse.com.cn/ipo)内对审慎报价和资产规模作出相关承诺,并如
实填写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
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 超过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网下 IPO 申购平台填报的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上交所网下 IPO 申购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
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 初步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
人员已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600 万股)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配售对象将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6、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 3 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秩序,促进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上交所网下 IPO 系统新增上线审慎报价相关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1)就同一次科创板 IPO 发行,网下 IPO 系统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
提交的 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 2 次报价记录的,以第 2 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报价修改理由”。系统记录“报价修改理由”,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依据。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
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延迟发行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