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1 年 9 月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6元/股调整为 15.93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9月28日,并同意以15.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21.9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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