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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7-05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
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Pinming Software Co., Ltd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 3 号天堂软件园 B 幢 5 楼 C 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
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360.00 万股, 不低
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360.00 万股。本次发行,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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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风险,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4,077.4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 1,360.00 万股,
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莫绪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
述规定。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调整,下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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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
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灵顺灵、重仕投资、浙创启元、滨创投资、杭州淳谟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
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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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含间接持股股东)李军、陶
李义、李继刚、陈飞军、章益明、高志鹏、张加元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
述规定。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调整,下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
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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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自然人股东(含间接持股股东)刘德志、廖蓓蕾、朱益伟
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
述规定。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调整,下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股权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
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