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京天股字(2021)第 599-5 号
致: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0)第 599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0)第 599-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0)第 599-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天股字(2020)第 599-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京天股字(2020)第599-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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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三)》”)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信ZA15589 号《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8 年度至 2021 年 1-6 月)》(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今(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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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前述决议及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决议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2021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
核同意;2021 年 7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7 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可预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仍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运作;发行人拥有或合法使用从事业务所需的经营性资产,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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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除旦恩创投外(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第“五、(二)”部分),其他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旦恩创投
2021 年 7 月,旦恩创投合伙人出资额由 8,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各
合伙人等比例增资,旦恩创投已取得本次增资转让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督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543972),根据旦恩创投的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旦恩先锋投资管理 普通合伙人 25
有限公司 0.25%
2. 凌代红 有限合伙人 7,256.25 72.56%
3. 周玮 有限合伙人 1,912.5 19.13%
4. 新纪夫 有限合伙人 806.25 8.06%
合计 10,000 100.00%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
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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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诺唯赞医疗新取得部分医疗器械证书及备案证书、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等业务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1、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1)二类医疗器械
序号 证书持有人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有效期至
1 诺唯赞医疗 血清淀粉样蛋白 A/C 苏械注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 2026.8.26
反应蛋白复合质控品 20212401266 理局
诺唯赞医疗 胃蛋白酶原I/胃蛋白酶 苏械注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
2 原 II/胃泌素 17 复合质 20212401235 理局 2026.8.22
控品
诺唯赞医疗 肌酸激酶同工酶/心肌 苏械注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
3 肌钙蛋白I/肌红蛋白复 20212401236 理局 2026.8.22
合质控品
4 诺唯赞医疗 D-二聚体/心肌肌钙蛋 苏械注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 2026.9.2
白 I 复合质控品 20212401294 理局
5 诺唯赞医疗 降钙素原/白介素 6 复 苏械注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 2026.9.5
合质控品 20212401296 理局
6 诺唯赞医疗 人 S100 蛋白质控品 苏械注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 2026.9.9
20212401307 理局
7 诺唯赞医疗 抗磷脂酶 A2 受体抗体 苏械注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 2026.9.9
IgG 质控品 20212401308 理局
(2)一类医疗器械
序号 证书持有人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