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3 证券简称:国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9.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539 万股的 1.5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0.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539 万股的 1.26%,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5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9.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539 万股的 0.30%,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43%。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均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9.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539 万股的 1.5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0.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539 万股的 1.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5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9.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9,539 万股的 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43%。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合计 91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828 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10.99%,包括: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人员;
(四)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
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尹剑平先生,尹剑平先生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发 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本激励计划将尹剑平先 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上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实际 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亦不包括外籍员工。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拟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 划公告日公
(万股) 量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尹剑平 中国 董事长、核心技 3.13 2.10% 0.03%
术人员
2 黄浩 中国 董事、总经理、 6.25 4.19% 0.07%
核心技术人员
3 覃奀垚 中国 董事、核心技术 6.26 4.19% 0.07%
人员
4 张雪梅 中国 董事会秘书 4.07 2.73% 0.04%
5 胡滨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50 1.68% 0.03%
6 贾冰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19 1.47% 0.02%
7 李永明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13 2.10% 0.03%
8 王少哲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56 1.05% 0.02%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3人) 91.16 61.08% 0.96%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20.25 80.57% 1.26%
三、预留部分 29.00 19.43% 0.30%
合计 149.25 100.00% 1.5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尹剑平先生,除前述人员外,不包括公司其他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 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